(网经社讯)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《每日经济新闻》采访时表示:
1、《办法》增加了对“生活消费需要”判断因素的细化规定,这个条款不会提高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门槛,其目的也绝非限制正当维权,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普通消费者的权益。
2、“生活消费”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,也是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前提条件。原规章虽然规定“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”的投诉不予受理,但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。实践中,一些滥用投诉制度的行为,比如以“打假”之名行“碰瓷”之实,或者一年举报上千次但均不构成案件,极大挤占了行政资源和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通道。“因此,有必要对‘非生活消费需要’的情形进行明确和细化,为基层执法提供更清晰的指引,把宝贵的行政资源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身上。”
3、防止制度滥用、规制恶意索赔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畅通和规范投诉举报渠道,但也必须正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。一部分人以“打假”之名行“碰瓷”之实,追求“小错大赔”“小过重罚”,甚至通过夹带、掉包、造假、篡改商品信息等违法方式进行敲诈勒索,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,也挤占了行政资源。“因此,《办法》做出了一系列系统性的规定,就是要构建一个更加公平、高效的消费维权环境。它既为普通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维权路径和更完善的程序保障,也为守法经营者撑起了一把免受恶意骚扰的‘保护伞’,最终目标是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。”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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